周乃文律师主页
周乃文律师周乃文律师
135-8090-4989
留言咨询
周乃文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变成寻衅滋事轻判八个月
来源:周乃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31
浏览量:164

检察院指控:2010年某月某日零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去到本市厚街镇方家庄又一居楼下小卖部买烟,因小事与该店的员工夏某某发生争执后离开。同日2时许,包某某纠集姚某某(已治安处罚)及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来到该店。期间,包某某殴打夏某某后试图打开收银柜,未果,包遂窜到二楼,殴打被害人徐某某并抢走徐的仿LG牌A98型手机(价值486元)后离开。徐某某等人追赶并呼救,后徐等人追至该镇方家庄球场对面路段将包某某抓获,当场起回被抢手机一部。以包某某构成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

        辩护情况:包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本伟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团队积极为包某某开展辩护工作,会见、阅卷、写材料、出庭辩护,提出如下辩护要点:1、被告人是该店的熟客,属于酒醉后闹事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检察院指控的不当。2、被告人包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3、被害人所受损伤仅为轻微伤。4、被告人包某某的家属已赔偿2000元给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已经表示谅解。5、被告人包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人包某某酒后因买烟一事与夏某某发生争执后,认为被对方小看而心感怨愤,纠集他人到该店内对被害人随意殴打,强行拿走对方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包某某出于泄愤叫来他人一起到店内借酒闹事,并结合被告人包某某也是该店的熟客等情况,足以证实被告人包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包某某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包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上内容由周乃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乃文律师咨询。
周乃文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东莞南城隆溪路环宇汇金中心5栋310
135-8090-498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乃文
  • 执业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8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5-8090-4989
  • 地  址:
    东莞南城隆溪路环宇汇金中心5栋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