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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狭窄术后四肢瘫,争取了两人护理,医院赔偿75万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4-03-01  浏览量:100

  案号:(2023)京0102民初19710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2日,患者吴某因双手麻木伴双下肢麻木、无力、发僵3月入被告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颈椎管狭窄症。颈椎MRI示:颈椎退变;C3-T1后纵韧带骨化,硬膜囊受压,椎管狭窄,C3/4-C6/7椎间盘突出。

  10月21日 ,在全麻下行脊柱融合术,颈后路棘突纵割式椎管扩大、人工骨桥成型、植骨融合术。术中出血200ml。术后患者意识清醒,四肢瘫痪。次日行颈椎MRI,考虑血肿压迫,在全麻下行血肿清除术。术后患者肌力无明显恢复。11月5日出院,出院情况:患者卧床状态,四肢瘫,生活无法自理,考虑脊髓功能继续恢复可能性很小。

  【律师分析】

  1、患者并没有达到手术目的,却造成副伤害,违反了无伤害原则。

  2、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术后出血、血肿形成。

  3、从病程记录看出,在术后当晚患者清醒后即出现四肢肌力下降,未积极行相关检查及积极手术治疗,导致脊髓长时间受压缺血坏死、不可逆转。

  【鉴定意见】

  术区术后出血形成血肿是手术并发症,难以做到完全避免。但需说明的是,当被鉴定人术后清醒,肢体临床症状未见缓解,反而加重时,医院应积极查找原因,如考虑术区出血应尽早行二次手术清除血肿,减少局部脊髓受压时间。现有病历材料反映,医院对此情况处理不及时,存在过错,客观上增加了局部脊髓神经受压的时间,加重了脊髓损伤的程度。虽然被鉴定人自身原脊髓长期受压,并出现肢体症状、体征,但病变程度较轻。综上,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1.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次要原因程度。

  2.被鉴定人四肢瘫情况,致残程度为一级。

  3.被鉴定人病情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4个月。

  4.被鉴定人现有情况为完全护理依赖。

  书面质询

  鉴定意见做出后,原告提出书面质询,问题:原告需要的护理人数?鉴定机构回函:护理人数考虑为2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回函,按30%过错比例及2人护理,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5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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