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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在国内整容致面瘫,医院全部责任赔偿43万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4-01-30  浏览量:75

  【基本案情】

  8月22日,患者LIU某入北京某美容门诊部就诊,在局麻+强化下微创面部提升术。患者术后第二天即出现眼睛抽搐、嘴角歪斜等症状。外院诊断为:右侧周围性面瘫,考虑有面神经损害。遵医嘱给予鼠神经生长因子、甲钴胺等营养神经,及理疗、针灸等治疗,仍未彻底恢复。

  【律师分析】

  1、本案为面部提升术,属于三级手术,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应当由美容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而医方门诊部无相应资质。

  2、医方没有实施全麻的资质,根据手术记录描述,该手术为全面部、深筋膜层的手术,手术范围大且较深,手术时间为8小时,又为三级项目,麻醉方式应当为全麻,而事实上也是全麻,而病历中所写麻醉方式为局麻+强化,完全不能满足手术需求,且与事实不符。

  3、医方手术操作不当,损伤面神经,且术中未进行及时吻合,导致患者永久性面瘫,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患者术后即刻出现双眼频繁痉挛、抽搐,闭合异常,系医方手术操作、面部创伤严重,损伤面部多处神经血管导致。

  5、医方未向患者充分说明手术的并发症如面瘫、视力下降等,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鉴定意见】

  医方在对被鉴定人实施微创面部提升术中,如果能够充分注意保护支配面肌的神经免受损伤、认真辨认并保护面神经各分支,完全可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据此认为,如果没有医方的过错行为,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不会发生,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第7.3.6条之规定“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故美容门诊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部分面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全部原因

  鉴定结论:1.美容门诊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右侧部分面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全部原因。

  2.被鉴定人面神经损害致部分面瘫,属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按100%过错比例,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3余万元。

  【知识点】

  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当事人护照、授权委托书均须经过所在国公证处公正、使领馆认证及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若证据涉及国外外文材料,均须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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