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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父亲去世后,子女起诉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4
浏览量:223

原告诉称

张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某杰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十八分之五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某贤刘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张某杰张某坤陈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张某贤张某涛张某达张某坤1988年去世,张某贤2013年去世,陈某芝2014年去世。刘某兰2013年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该房屋系张某贤刘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贤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张某贤去世后张某杰陈某芝刘某兰分别继承取得六分之一的份额,陈某芝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由张某达张某涛张某杰分别继承,现张某达表示放弃其应继承的十八分之一份额并赠与给原告,据此,原告主张继承涉案房屋十八分之五的份额。

 

被告辩称

刘某兰辩称,我不同意张某杰的诉讼请求。认可张某杰所述的亲属关系及张某贤陈某芝的死亡时间。一号房屋是我和张某贤购买,我去世前不同意分割,因为我就这一间房,分了我就没地方住了。

张某达辩称,我同意张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张某杰所述的亲属关系及张某贤陈某芝的死亡时间。我放弃我应继承取得的十八分之一份额并赠与给张某杰继承,申请法院在本案一并确认。

张某涛辩称,我同意张某杰的诉讼请求。认可张某杰所述的亲属关系及张某贤陈某芝的去世时间,我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的十八分之一份额。

 

法院查明

张某贤刘某兰系夫妻关系,张某杰系二人之女。张某坤陈某芝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张某贤张某涛张某达张某坤1988年去世,张某贤2013年11月去世,陈某芝2014年去世。

2014年6月30日,刘某兰与北京T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约定:刘某兰向该公司购买涉案一号房屋,按照优惠政策后,购房款经房地局审核为29632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刘某兰购买一号房屋时折抵男方、女方工龄各24年,应付房款合计29632元。一号房屋所有权于2014年12月登记在刘某兰名下。

经询,原、被告均称张某贤去世后,各继承人未就张某贤名下存款进行析产继承,张某贤生前未留有遗嘱;刘某兰自认购买一号房屋所用款项系其与张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由原告张某杰继承十八分之五的份额,由被告张某涛继承十八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涉案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以及所有权登记虽发生在张某贤去世之后,但刘某兰自认张某贤去世后未就存款进行析产继承,而购房款系使用其与张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因此一号房屋系由张某贤刘某兰的夫妻共同存款转化而来,亦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贤去世后,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遗产,应由其继承人陈某芝刘某兰张某杰分别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即取得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此后陈某芝去世,张某涛张某达张某杰作为继承人分别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即取得该房屋十八分之一的份额。据此,刘某兰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张某杰继承该房屋九分之二的份额,张某达张某涛各继承该房屋十八分之一的份额。此外,张某达在诉讼中表示将其继承取得的份额赠与张某杰张某杰表示同意接受赠与,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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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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