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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拆迁办不给办证,己方起诉过户胜诉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4
浏览量:211

原告诉称

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Y村村委会、某地政府、某单位协助孙某文办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孙某文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Y村村委会、某单位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5年7月26日,孙某文Y村村委会签署《安置房协议书》,约定孙某文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拆迁安置房尾楼一套,2005年8月25日,孙某文向北京市拆迁办公室缴纳全部购房款141125.9元,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居住至今。

据了解,某单位系案涉房屋坐落地块的大产权人。Y村村委会、某单位分别就该地块上的尾房处置工作与孙某文签订合同,Y村村委会、某单位一直没有协助孙某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侵害了孙某文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Y村村委会辩称,涉案房屋属于拆迁房屋,孙某文不属于被拆迁人,不具备购买安置房屋的资格,故不同意孙某文的诉讼请求。

某单位辩称,第一,某单位不是拆迁人,只是提供剩余房源,拆迁人是属地政府,具体的拆迁安置工作是由属地政府确定进行的。第二,孙某文是否为被安置人的身份,是否有权购买安置房屋与某单位无关,某单位对此亦不清楚。

 

法院查明

2005年7月26日,孙某文(被安置人,乙方)与Y村村委会(安置人,甲方)签订《安置房协议书》,约定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就房屋安置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下列房屋安置给乙方:地址为一号。二、安置房价格为141125.90元。签订上述协议后,孙某文2005年8月25日向某地政府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41125.90元。

 

裁判结果

Y村村民委员会、某地人民政府与某单位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协助孙某文办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孙某文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Y村村委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孙某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某文支付了购房款,Y村村委会、某地政府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孙某文使用至今,现孙某文要求Y村村委会、某地政府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在无明确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存在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客观障碍的情况下,Y村村委会、某地政府应当协助孙某文办理,将涉案房屋办理至孙某文名下。另,涉案房屋系由某单位提供的房源,其也应协助孙某文办理。故对孙某文要求Y村村委会、某地政府和某单位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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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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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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