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父母生前对房屋留下的遗嘱,子女对于真实性产生争议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4
浏览量:206

原告诉称

周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周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事实和理由:我与周某霞周某兰周某君周某涛系兄弟姐妹,周某贤系五人之父,秦某芬系五人之母。父母去世后留有涉案房屋,周某贤生前未留有遗嘱,秦某芬生前留有遗嘱。父母去世后,各方多次协商涉案房屋继承问题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某霞辩称,周某辉周某霞周某兰周某君周某涛2018年5月1日曾口头达成协议,约定周某辉周某涛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其他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但各方后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进行公证。周某贤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XX号、XX号两处房屋,这两处房屋是公租房,其中,XX号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了周某辉XX号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了周某涛,是在周某贤去世后以公证的方式进行了变更。由于XX号、XX号房屋已经分给了周某辉周某涛,故周某辉周某涛不应当再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周某兰辩称,2008年8月2日,周某贤曾有一份打印遗嘱,称将涉案房屋的大房间给我,小房间给周某君2011年3月5日,秦某芬出具一份代书遗嘱,称涉案房屋由我和周某君继承,所以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当归我和周某君所有。

周某君辩称,2008年8月2日,周某贤曾有一份打印遗嘱,称将涉案房屋的大房间给周某兰,小房间给我,2011年3月5日,秦某芬出具一份代书遗嘱,称涉案房屋由我和周某兰继承,所以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当归我和周某君所有。

周某涛辩称,确实母亲生前说过涉案房屋的大房间归周某兰,小房间归周某君,所以我也同意涉案房屋归周某兰周某君二人所有,生前还告诉我说周某霞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继承权。

 

法院查明

周某贤秦某芬系夫妻关系,育有周某霞周某兰周某君周某辉周某涛子女五人。周某贤2010年11月18日去世,秦某芬2014年12月13日去世。经询,周某霞周某兰周某君周某辉周某涛均称周某贤的父母先于周某贤去世,秦某芬的父母先于秦某芬去世,周某贤秦某芬系初婚,周某贤去世后,秦某芬并未再婚,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

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1999年6月15日,周某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中,周某兰2008年8月2日,周某贤秦某芬立有打印遗嘱,并提交《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我有二居室一套,我决定把大房间给我的大女儿周某兰、小房间给我的二女儿周某君。其他子女都不给,也无权过问,无权干预。这是我们做父母的共同决定。”落款父亲处载有周某贤签名,母亲处按有指印。就《证明》形成过程,周某兰称其退休后,在北京没有房子,经常去照顾父母,所以父母就将涉案房屋的两间房进行了分配,是周某贤在家中口述后,其在外面找到打印店打印口述内容,周某贤在打印件上签名,秦某芬在打印件上摁手印。

经质证,周某辉周某君周某涛均认可《证明》的真实性,周某霞不认可《证明》的真实性,其称《证明》仅是证明,并非是遗嘱,且认为该《证明》系打印遗嘱,并未载明见证人。

周某辉2011年3月5日,秦某芬立有代书遗嘱,并提交《遗嘱》及光盘一份,光盘系《遗嘱》形成的经过。该《遗嘱》载明“我叫秦某芬,不识字,口述遗嘱如下:我共有五个子女我住在朝阳区一号。现在我老伴不在了,我决定将我住的朝阳区一号这套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给我的大女儿周某兰和二女儿周某君俩人。其他三个儿女都不给,也不准干涉。”立遗嘱人处载有秦某芬签名并按有指印,代书人处载有王某签名,证明人处载有高某峰、王某二人签名。经询,周某辉高某峰、王某系秦某芬的邻居。

经质证,周某兰周某君周某涛均认可《遗嘱》和光盘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周某霞不认可《遗嘱》和光盘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无法确认王某是否与秦某芬有关系,视频中秦某芬无法说清楚两个女儿的名字,无法确定指印真实性,音频和视频无法对应一致,且存在诱导问话。

经询,周某兰周某君称,如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二人协商一致同意由周某兰继承秦某芬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的百分之六十,由周某君继承百分之四十。

 

裁判结果

登记在周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辉、被告周某兰、被告周某君、被告周某涛、被告周某霞五人继承,原告周某辉、被告周某涛、被告周某霞各占十二分之一房屋份额,被告周某兰占三十分之十三房屋份额、被告周某君占六十分之十九房屋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证明》是否具备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发生遗嘱的效力;第二,《遗嘱》是否具备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发生遗嘱的效力。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到本案中,关于2008年8月2日形成的《证明》,《证明》中仅有周某贤签名,秦某芬处仅按有指印且未见见证人签名,故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系周某贤秦某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周某贤已去世,《证明》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周某贤生前并未留有其他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对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2011年3月5日的《遗嘱》载有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周某辉周某兰周某君周某涛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周某霞虽对王某是否与秦某芬存在利害关系持有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代书人、见证人通过遗产继承能直接或间接得到利益,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周某霞称音频和视频无法对应一致,且存在诱导问话,但从视频录像来看,即使具体细节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对于遗产继承问题、背景等表述与遗嘱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周某霞提出的该项异议不足以否定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认定秦某芬2011年3月5日设立的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综上,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周某贤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秦某芬周某辉周某兰周某君周某涛周某霞平均分配,即秦某芬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周某辉周某兰周某君周某涛周某霞各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秦某芬去世后,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周某兰周某君继承,其二人协商一致份额占比分别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涉案房屋由周某辉周某兰周某君周某涛周某霞五人继承,周某辉周某涛周某霞各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周某兰占涉案房屋的三十分之十三,周某君占涉案房屋的六十分之十九。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499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