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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来源:周乃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量:223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于2005年结婚,2010年3月因感情冷淡离婚,同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经其父亲劝解与周复婚,复婚后朱某某对其妻子心存不满。2010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其住处睡觉时,朱某某不满周某某多次说其太晚睡觉,一气之下,用手掐住周某某的脖子直至其不动为止。尔后,被告人朱某某故意翻乱现场,并拿剪刀刺伤自己的左腹部,然后拨打110报警称被人入室抢劫,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因生前被他人徒手掐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部分内容)被告人一直想摆脱这冷淡夫妻感情的婚姻家庭,但又碍于父亲的压力,直至案发当晚家里只剩下被告人与被害人二人时,在被害人说被告人天天晚上都那么晚睡觉的情况下,被告人即用双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其不会动弹为止,被告人的行为明显是要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即使在当天晚上喝了酒,这并不影响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基、成某某的物质损失人民币454680.5元,扣除已支付的47000元,余款407680.5元。

        二审律师辩护: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全面阅卷,认真分析一审判决,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本律师团队当庭提出如下辩护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上诉人同意,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朱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在发表意见前,首先我代表上诉人及上诉人家属对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向被害人表示沉重的悼念,并且表示我会积极促成上诉人家属再给予被害人家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以慰被害人在天之灵。同时也希望在坐的被害人家属在听到我辩护意见后,能够慢慢的对上诉人有所谅解,有所宽容。一个五岁多的儿子,正处在最需要母爱、父爱的年龄,现在他因为父亲的错,失去了母亲,辩护人不想再让他眼睁睁地又失去父亲,让可怜的孩子成为世上的孤儿。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本案起因来看,本案是上诉人遭受父亲要求复婚压力和妻子冷淡压力的双重压力下造成婚姻家庭纠纷,最终因复婚后导致本案发生。

        上诉人与被害人2005年结婚后,本来感情不错,有了儿子后,妻子把关爱都放在儿子身上,被害人对上诉人很冷落,关心不够。而且两人沟通得越来越少,感情很淡。上诉人很早就有离婚的念头。一直拖到2010年3月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就偷偷的离婚了。后来上诉人父亲知道了就非常反对,要求双方复婚,还说除非他死了他们才可以离婚,于是双方在2010年6月份被迫复婚。复婚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与被害人在家里都没有语言交谈,关系很冷淡,上诉人很想摆脱这种状况,但是又拗不过父亲的那一关。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与被害人是因为感情不好、关系冷淡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的选择是正确的。但上诉人是受来自父亲方面和被害人方面的双重巨大压力,加上也考虑到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影响太大才同意复婚的。可见复婚是违背上诉人的意志的,并且最终因复婚导致本案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从本案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本案是一起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突发性犯罪案件,上诉人对妻子的死亡主观上是抱着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1、本案上诉人在案发前前喝了很多酒,而且看了很长时间的动画片。

        2、案发当天上诉人妻子三次打扰上诉人即丈夫看动画片,这对看动画片看得正起劲的上诉人来说无疑产生反感想发泄,再加复婚后并没有给予上诉人解除烦恼,反而增加了心理压力,又处于醉酒状态,故而上诉人一时冲动就掐了被害人。在一审检察院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中提到:“案发那天被告人与被害人吵了一架。”一审审判笔录第五页提到:“她不想给我被子我盖,叫我去我弟的房间睡,我一气就掐了她。”

        3、在2010年8月17日的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第二页,问:“你对杀死她周某某后有何感想?”答:“我很难受,因为杀死她后我觉得对不起她,没必要杀死她,很多事可以平心静气坐下来谈的。”一审审判笔录第六页提到:“我没心杀她,是一时的冲动,我选择错误的方式。”

        4、上诉人在案发当天四时许掐了妻子之后,头脑就一片空白,期间不知怎么办,想了很久,因为杀人是要偿命的。当时就抱着自己也死的态度用剪刀捅自己,想自杀。最后想出一个荒谬的决定,伪造现场,其目的是想逃避责任,并不代表其蓄意谋杀,因为现场的伪造是临时的、不周全的、漏洞百出的。

        三、上诉人有报案,并且如实、坦白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诉人在案发当天6时许就报警,之后如实的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一审审判笔录第四页提到上诉人被家属送到医院治疗后,公安机关对上诉人采取了监视居住。刑警队于案发次日找到上诉人问话,上诉人就说出了杀害的过程。

        四、上诉人朱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

        上诉人朱某某一向表现良好,工作上兢兢业业,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为证。

        五、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具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上诉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接受改造的可能性大。这些诚恳的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反映。辩护人现要求二审法院加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从事实看,本案被害人应该不存在过错,但被害人不存在过错不等于一定要判上诉人极刑,死刑应适用于罪大恶极,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又鉴于上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7000元,现在又愿意再赔偿10万元。希望二审法院量刑时考虑造成本案事实起因、上诉人的精神压力、醉酒状态及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

        二审检察院提出:本案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方向一致,足以证实朱某某在案发现场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本案量刑方面,被害人唠叨让其早点睡觉反映被害人对上诉人的关心,上诉人以此理由产生杀人动机太过牵强。上诉人虽有喝酒,但其制作抢劫虚假现场的行为表明其作案时思维清晰,刑法也规定,酒后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任何过错,从被害人的网上日记,不难看出被害人对上诉人的感情,上诉人现虽回避二人之间的真实矛盾,不供述有婚外情的事实,但不影响其犯罪事实的认定。本案虽然由家庭纠纷所引起,但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在作案时没有考虑年幼孩子的感受,作案后反以儿子需要抚养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显然不能支持。综合上诉人的犯罪性质,作案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朱某某故意杀人的事实及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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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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