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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改判无罪
来源:吴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2
浏览量:264

  案情简介:L某与l某合伙成立洗煤厂,洗煤厂盈利后两人没进行分红,两人商议决定用两人合伙盈利的钱建窑厂。窑厂建成后两人在窑厂的地址上又成立了一家公司,L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来窑厂拆迁,赔偿200余万元,拆迁事宜由L某一手操办。因L某和l某存在诸多经营纠纷,两人未进行账目清算,因此,L某并未将拆迁赔偿款分给l某。l某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控告L某,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L某刑事立案,后案件公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决L某二年有期徒刑,后L某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改判L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争议焦点:以职务侵占罪将L某的行为定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辩护观点: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窑厂赔偿款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公诉机关将窑厂与信义公司混为一谈,显然是没有理解个人合伙和公司独立人格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X公司是注册资本320万元、实缴资金仅20万元的独立法人主体;窑厂是L某和l某个人合伙出资经营的实体,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窑厂不属于任单位的财产,不是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犯罪对象。L某与l某之间关于窑厂拆迁补偿款的纠纷属个人合伙纠纷,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众所周知,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必须是公司的资产,既然起诉书指控L某截留l某6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无论L某是否真的截留l某65万元,都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公诉机关指控L某截留的是l某的个人资产,个人资产并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公诉机关一边指控L某截留l某的个人财产,一边指控L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是自相矛盾。综上,关于本罪,起诉书指控L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合伙纠纷,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依法应当判决L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L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办案体会:律师在办理企业股东纠纷的案件,一定要理清楚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严谨出现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的情况。一旦理不清楚法律关系,可能会将无罪的案件做罪轻辩护。

  建议:办理刑事案件不能孤立只研究刑法,还应当知晓税法、公司法等相关其他法律。只有把相关法律都熟知,才能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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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黎娜
  • 执业律所: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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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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