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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
来源:林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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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

★案情简介:2017213日,曹XX与张XX在河南省XX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到三明市生活。20231月,张XX在三元区XX娱乐场所认识仇XX,仇XX在明知张XX已婚情况下,还与张XX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生活,期间张XX多次到仇XX工作单位为其大量消费。在曹XX不知情的情况下,张XX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仇XX赠与其与张XX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07833.04元,曹XX认为,张XX的赠与行为无效,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张XX实际转给仇XX的款项1279157/11,扣除仇XX转账给张XX23535.6元及仇XX代张XX转的KTV消费款49448元,剩余54931.04元,因仇XX对该款项无法做出合理说明,本院认定该款属于张XX赠与仇XX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曹XX与张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没有法律规定的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双方也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置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张XX处分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XX在与曹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3年与仇XX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曹XX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仇XX赠与前述款项,该赠与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其配偶曹XX的权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曹XX请求确认张XX赠与仇XX107833.04元的行为无效,部分缺乏依据,本院就前述54931.04元的无效赠与行为予以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仇XX应向曹XX返还54931.04元。对双方当事人合理的诉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一、确认张XX赠与仇XX54931.04元的行为无效;

二、仇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XX返还5493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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