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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重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量:549

故意伤害or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202351日晚,HS(另案处理)在KTV唱歌,双方因锁事发生口角欲动粗,被人劝离。第三人约HS去某山庄讲和,两人碰面后没和上,反而引发拳脚互殴,随后赶来的L(另案处理)徒手帮SH,最后赶来的S1(已判)持刀直捅H腹部,H夺刀反戳S背部。

经鉴定,HS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H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定性】

H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检察机关要审查的重点。辩护人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认为本案斗殴事件可分成三场次,且每场次有旁人劝架、停歇的过程。第一场次虽可认定两人是互殴,但随第二场次和第三场次S方参与人数不断增加,H一直处在被压制着挨打状态,H在第三场次被S1捅刺腹部后,夺刀反戳在S背部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和当前《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H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需负刑事责任。经办案部门经科室讨论并向上级部门请示后,公诉人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31228日对H作出法定不起诉,认为H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S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

8条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9条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因锁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锁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律师点评】

19792023,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已经走过了四十多个年头,检索判例,出现正当防卫字眼的案件并不少,但是真正认定嫌疑人(被告人)为正当防卫而作出无罪判决的却可谓鲜见。1979年《刑法》,规定的条文过于简单,实务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难以把握,严重影响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的判断。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一是引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概念,二是明确防卫的必要限度,三是确立对暴力性犯罪的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完善和保障了公民在遇到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私立救济权利,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仍然少见。

如,2016年的“于某”案,于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尽管网上“于某无罪”喧嚣不止,二审法院仍只能以防卫过当为由改判于某5年有期徒刑。“于某”案,折射出法院对于正当防卫这一制度在运用上的谨慎,难以严格依法下判,甚至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将本应认定为过当防卫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越来越关心司法,同时舆论介入司法运行过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此背景下,2018年的“昆山龙哥反杀案”处理,为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提供了一个新的适用标准契机,不久,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大幅度放宽,本案H被认定正当防卫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作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个案的结果也许并不能影响之后每一个类似案件的处理,但我们法律人欣喜地看到个案中透露出来的司法价值取向,相信会有更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出现。

【律师简介】

律所合伙人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台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椒江区检察院首屇听证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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