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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诊疗成功病历,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1-10 16:15 浏览量:509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至3月19日,潘某在某市中心医院治疗食管裂孔疝病例资料被发布到网络上,公开报道、转载。

  2021年4月16日,潘某向某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网络上显示来源于某新闻网及某都市报。在百*度搜索“某小伙一个月”,点击*度快照为:“潇湘名医”、标题为“某小伙一个月暴瘦30斤原来是胃‘串门’到胸腔”。点击“腾*网”、“搜*网”、“山东*搜”、“潇*晨报”、“川*新闻”等百*度快照下的上述同样标题,显示载有潘某的姓名、年龄等信息。

  2021年4月18日,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市中心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潘某主张某市中心医院侵犯其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是载有其姓名、年龄等信息的病例资料被公开,从潘某举证的公证书来看,部分新闻报道中的影像报告单带有其名字,但其信息在图片的左上角,字符很小且模糊,普通人浏览新闻时很难注意;且某市中心医院以小潘为化名编写该病例资料、某传媒公司和某新闻网络公司对外发布,其本意是为了进行医学科普和宣传,某市中心医院主观上无恶意;再者,某传媒公司和某新闻网络公司已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和链接,控制住了影响范围,潘某也未举证上述报道对其造成了影响,故潘某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已无事实基础,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亦证据不足。故,潘某主张某市中心医院侵犯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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