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芹律师亲办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侯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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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粤03行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地*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径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平,广东**(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xxx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街道xx大道xxxx园。

法定代表人赵某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森,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彭女士,女,土家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县**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433**********729。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芹,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地*公司因诉深圳市xxxx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8行初18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地*公司不服深圳市xxxx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工认决字〔2023〕110000160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深圳市xxxx保障局依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材料、考勤记录、调查笔录等材料,认定彭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认定为工伤,且地*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该认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地*公司主张自己与彭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主张并不影响涉案工伤认定结论的合法性,深圳市xxxx保障局仅认定地*公司系彭女士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并没有对其与彭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地*公司还主张彭女士系违规操作而受伤,该理由并非排除工伤的法定理由。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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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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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芹
  • 执业律所: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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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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