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本人
涉及罪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详情:
被告人L某与a某、b某、c某以成立分公司的形式开展吸收存款、融资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利用业务员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大肆进行宣传,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L某共参与非法集资50多人近2000万元,扣除相应的业务提成后转至a某提供的个人账户上,由a某等人占有,之后上述被告人不能支付集资户的本金和利息,后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l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比对证据等大量工作,认为一审法院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了使二审辩护获得成功,我带领助理通过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功底,对案情进行了大量的认真仔细的研究,对言词证据进行了逐一核实,并制作出相应多种对比表格,同时对事实,证据和案例,判例等进行多方位辩护。
对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二审高级法院予以采纳,认为l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改判l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至此,罪名从重到轻改判,量刑方面当事人已经羁押四年多,实报实销,从无期徒刑到五年,财产方面从没收全部财产到罚金20万。去掉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