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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1与孟某2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量:1250

1孟某2、孟3、孟4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概况:

    2011年5月10日,陈某与孟某2通过公证方式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赠与孟某1,该《赠与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陈某于2017年5月去世,现请求判令孟某2及陈某之继承人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孟某1与孟某2、孟某3、孟某4就案涉房屋发生纠纷,故孟某1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结果:

    孟某2、孟3、孟4协助孟某1将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转移登记至孟某1名下。

、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陈某的继承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

2.孟某2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

、律师分析及观点:

2、陈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陈某的继承人应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履行原陈某负有向孟某1履行合同的义务。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孟1孟某2、孟3、孟4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陈某基于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对孟某1负有将该权利转移登记至孟某1名下的义务,陈某去世后,陈某继承人继承陈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前应履行陈某基于案涉房屋所负有之义务。

、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赠与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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