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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量:1251

A公司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概况:

    2015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租A公司址于xx单元第一层及地下一层房产,租金结算面积为347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止,用途是作为经营自助式KTV使用。前两年每月租金172830元,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款,提前15天支付;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滞纳金。2019年1月9日,xx人民法院向B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B公司将应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付至xx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7日,法院以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4日指定xx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为A公司管理人,负责A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据管理人调查,xx人民法院仅收到B公司自2019年1月份起的租金合计864150元,未收到B公司其他应付租金,B公司已累计拖欠租金3765922.17元。时至今日,B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A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公司返还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xxx层房产;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租金3367754.53元及相应滞纳金;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解除,B公司是否需向A公司返还案涉房产;

2.B公司欠付租金及滞纳金数额的认定;

3.B公司欠付占有使用费的认定。

、律师分析及观点: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该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且成立于本院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之前,而A公司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20年11月27日起的二个月内并未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通知B公司。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B公司应向A公司返还坐落于厦门市xx房产,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应滞纳金。

、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题,特别需要注意: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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