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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庆与天津市某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王晓冬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2-20 15:02 浏览量:1217

  案号:(2021)津01民终8517号

  裁判日期:2021.10.20

  (2021)津01民终85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某庆,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xx区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刁某军,该单位院长。

  上诉人冯某庆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xx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庆在收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某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朝晖

  审 判 员: 卢 磊

  审 判 员: 张秀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申 洁

  书 记 员: 王小珂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前已失效,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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