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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拆迁安置房屋未办证之前拆迁人子女继承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量:1381

原告诉称

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杰继承房山区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云陈某兰承担。

事实与理由:陈父2016年4月去世,其配偶陈母2013年4月去世。陈父陈母的父母先于二人去世。陈父陈母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陈某云陈某杰陈某兰陈父陈母留有遗产房山区一号房屋陈某杰作为陈父陈母的第一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为维护陈某杰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涉案安置房多出的平米数钱是陈父交的,交多少不清楚。

 

被告辩称

陈某云辩称,我是长子。拆迁过程中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陈父名下。拆迁时候二老因嫌房屋太小,想要一个两居室,将陈父陈母的户口空挂在陈某云的宅院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在陈父在世时,已经做了律师见证遗嘱,在一号房屋中,有80平米是陈父陈母的,每人40平米,5.2平米是陈某云的平米数折算在该房屋中的,80平米中,陈父享有40平米,陈母享有40平米属于陈母的遗产

陈母去世时陈父还健在,陈母40平米按法定继承分,陈父80平米中享有50平米,陈某云陈某杰陈某兰各享有10平米,陈某云同意其继承的陈母10平米归陈某昊陈父对于该房屋的份额经遗嘱确定归陈某昊陈某昊对该房屋享有60平米份额。

陈某兰辩称,对于该房屋该我继承的份额我认为属于我,我哥嫂陈某云夫妇和侄子陈某昊都孝顺我父母,我心甘情愿将我在该房屋中继承享有的份额都给我侄子陈某昊

陈某昊辩称,我接受我爷爷陈父、父亲陈某云、姑姑陈某兰给我的房屋份额。2013年6月23日陈父写了一份自书遗嘱,2016年12月陈父立了一份代书遗嘱。我奶奶陈母2013年4月5日去世的。陈父的两份遗嘱都是在陈母去世后立的。

 

法院查明

房山区G村村民陈父陈母是夫妻关系,陈母2013年4月5日去世,陈父2016年4月5日去世。陈父陈母夫妻生育三子女:长子陈某云、次子陈某杰、长女陈某兰陈某昊陈某云之子。北京市房山区居委会证明陈父陈母的父母先于二人去世。

2009年8月26日,G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和陈某云(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关于回迁安置约定:按规定每人享受四十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独生子女家庭另享受20平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乙方在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内,按照均价2000元/平方米的优惠购房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屋。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5人,包含陈母陈父陈某云刘某文陈某昊陈父,乙方共享受优惠房建筑面积220平米。乙方认购房屋位置、面积、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以认购回迁楼协议书为准。

2013年2月25日,陈父与北京A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认购人陈父认购回迁安置房项目中的一号房,该房屋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共85.2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该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2052.6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174881.3元。

2015年8月13日,北京A公司陈父开具了房款金额为174881.3元的发票。

2013年6月23日,陈父自书遗嘱,内容“我叫陈父,自愿将我的房产一号房屋遗留给陈某昊,立遗嘱人陈父签字捺手印,落款日期2013.6.23”。

2016年2月16日,陈父在律师事务所孙某律师见证下,由代书人赵某代书遗嘱,见证人孙某高某恺签字,赵某代书内容“我叫陈父,自愿将我位于一号房属于我的部分遗留给陈某昊”。备注:立遗嘱人陈父的签名非本人笔迹。

另查明,陈某云一家共认购三套安置房,陈某昊名义认购一套,刘某文名义认购一套、陈父认购涉案房屋,三套房屋面积共计230余平米。陈某云2013年2月25日向开发单位支付252934.58元,陈某云陈述房屋价款从拆迁安置补偿款抵扣,不足的部分再支付款项,但无法区分其中针对哪套房屋支付的具体金额。

 

裁判结果

一、陈某杰陈父认购“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与北京A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享有12.5%的份额;

二、陈某昊陈父认购“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与北京A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享有87.5%的份额;

三、驳回陈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涉案一号房屋,由陈父在婚姻关系期间签订认购协议,该房屋属于陈父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云陈父夫妻享有安置房面积80平米,超出的5.2平米是陈某云一家的平米数折进去的。陈某云妻子和儿子名下认购的两套房屋面积超出其三口人应享有的140平米,没有因为陈父认购涉案房屋而减少陈某云一家三口应享有的安置房面积,且陈某云没有与陈父约定5.2平米属于陈某云所有。

关于陈父2013年自书遗嘱和2016年代书遗嘱效力。2013年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上陈父一号房屋遗留给陈某昊,其中涉及到陈母的房屋份额部分陈父没有处分权,故该部分内容无效,陈父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依然有效。2016年遗嘱内容陈父一号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遗留给陈某昊,与2013年遗嘱中合法有效的部分内容一致。

2016年代书遗嘱签名非遗嘱人陈父本人所签,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2016年代书遗嘱无效。法院认定2013年自书遗嘱中陈父对于属于自己应享有的一号房屋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陈母针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陈母先于陈父去世,陈母去世时对一号房屋享有50%份额,继承人为陈父及三子女,每人12.5%房屋份额。陈父去世时享有62.5%的份额(婚姻财产的50%加上继承陈母12.5%),陈父通过遗嘱的方式遗赠给长孙陈某昊陈某杰陈某云陈某兰每人享有12.5%房屋份额。陈某云陈某兰表示将自己有权继承的份额转给陈某昊,合法行使处分权,法院不持异议,陈某昊取得房屋份额87.5%,陈某杰取得12.5%房屋份额。

陈某昊在知道受遗赠后向其他继承人表示了接受遗赠,陈某云陈某兰均认可,且陈某昊陈父去世后一直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陈某杰陈某昊从未表示接受遗赠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涉案一号房屋属于安置房,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取得不动产物权,涉案房屋权利目前属于认购合同项下的权利状态。故陈某杰对涉案房屋对应的认购合同项下的权利享有12.5%份额,陈某昊对涉案房屋对应的认购合同项下的权利享有87.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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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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