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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刘蕴增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量:1395

一、案情简介:

202291816许大货车司机谭某下班回家,向老板张某借皮卡车开,老板张某出借后,被告谭驾驶皮卡车,沿道路行驶中与原告武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武及鞠受伤。此次事故经部门出现场调查时,老板张某才知道之前谭某求职时向张某出示的驾驶证已因故被吊销,此次事故中谭某属于无证驾驶。后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谭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瞭望不够等原因,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武某无证驾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通行,负同等责任;鞠无责任。 

原告将谭某、XX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原告医疗费合计76728.57住院24包括被告谭垫付医疗费16000在内,合计76728.57元)此外,原告主张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期计营养费等合计98944.74元。

审理中法院查明:案涉皮卡车的名义车主为老板张某姐夫,但购车款系张某支付,购车后皮卡车也由张某管理、实际控制,故张某系皮卡车的实际车主,故张某被追加为被告,认定应由被告张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次事故发生时被告谭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修正)》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 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的规定,被告张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谭使用,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接受老板张某的委托后,确定了代理思路:一方面找出原告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尽力减少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另一方面积极与法院沟通,减少张某的责任承担比例。,最初,法院拟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比例,由二被告谭某、张某共同分担50%的责任。沟通过程中,经过律师陈述,老板张某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在招聘大货车司机时,已经看了谭某的驾驶证原件,其没有能力、也没有渠道预见到谭某的驾驶证被吊销这一情节,认定张某与谭某一样分担50%比例责任不合理,故张某在应对事故没有责任或承担极小的责任。律师据此与承办法官展开了多次沟通,最终取得了法院的理解,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张承担20%责任为宜,其余80%责任由被告谭负担。

 因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定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日被告谭、张按责任比例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XX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 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12194.74元; 二、被告谭某(按80%比例)赔偿原告武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8871.146三、被告张某(按20%比例)赔偿原告武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 6217.79

二、承办律师点评:

1、立即投入工作,首先要阅卷、阅读其他证据、询问知情人,以尽快了解相关案情,之后针对案件薄弱点展开取证工作,再之后与法院沟通,使得准备工作变得充分。

2、尽最大可能熟悉掌握案情,随机应变。律师基于对案情的掌握,随机应变,及时调整方案,取得了法庭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律师建议:

1、律师不仅要详细了解案件进展,更要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知识的掌握,从根源上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2、律师也要注意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良好的交流有利于法官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也能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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