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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1与罗某2第三人罗某3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量:1449

12、第三人罗3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概况:

 罗某1被拆迁的xx号为罗某1夫妻及罗某1之子罗某2和罗某3婚前共同住所。罗某2于1968年出生,1989年参加工作并于1995年结婚,罗某1将单位1993年所分配位于城关区将其住房赠于罗某2成家,2003年,罗某2在xx区粮食局购买房屋时罗某1出资一半帮其购买;2014年,罗某1所居住的安宁区xx号拆迁,罗某1与杨某某为户主,置换分得住房4套,52、57平米、各两套,罗某1与杨某某各自所有52、57平米置换房。罗某1将自己所有的52平米置换房经与罗某2口头约定赠与,约定内容:置换房屋作为老房被拆念想赠送罗某2,但置换房屋所产生的过渡费由罗某1领取,直至过渡费发放终止,罗某1做养老之用罗某2答应,罗某1将178号置换协议签名罗某2,与房屋征收办定立合同,时至2019年罗某2违反当初约定将过渡费占为有,罗某1因生病用钱,多次到罗某2家讨还,罗某2均以逃避不见,躲在家中不开门等方法回避罗某1,2020年,罗某1将罗某2堵在家中索要过渡费,罗某2不但不给还向罗某1大打出手将其打伤,罗某1眼底与眼角不同程度出血、面部红肿变形、牙齿松动,左眼视力下降,间接性头晕等后遗症。2018年、2019年罗某1两次住院通知罗某2,罗某2即不探望也不陪护,自罗某1赠房罗某2,罗某2对其均避而不见,逢年过节从不蹬门看望、包括家人,罗某1的生活起居罗某2及家人从不关心过问,并将罗某1微信,电话设置为黒名单,罗某1与罗某2父子关系名存实亡,与罗某2家人实不存在亲情之情,故罗某1诉至本院。

、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罗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罗某1对罗某2的赠与是否有效、能否解除赠与。

2.罗某2应否返还领取的过渡费给罗某1。

、律师分析及观点:

 案涉第xx号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系杨某某生前经全部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后确定罗2为其中之一被拆迁人并以罗2的名义签订了第178号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该协议系对被拆迁房屋置换后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的一致确认,罗某1不能举证证明其对罗2进行赠与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罗12、第三人罗3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罗某1要求解除赠房约定并解除罗某2受赠第178号房屋置换合同所有权为罗某所有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罗某2依据其作为被拆迁人签订的第178号房屋置换合同领取过渡费具有合同依据,故罗某1要求罗某2退还过渡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

、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赠与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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