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吕某1、吕某2为同胞姐妹,原均为中国国籍。按照父母及吕某1、吕某2的意愿,xxx号房产的三分之一应为吕某1所有,其余三分之二为吕某2所有。吕某2已经加入美国国籍,并将来会在美国居住。吕某1已经加入澳大利亚国籍,也将居住在澳大利亚。因此,双方姐妹将来见面的机会不多。吕某1曾多次主动与吕某2联系和商量,看对该房产怎样共同进行处理,但是吕某2并没有与吕某1进行平心静气的协商。据悉,现吕某2未经吕某1同意,已将上述房产委托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并且吕某2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等相关信息告知吕某1。目前吕某1不知道上述房产吕某2是否已经售出,也不知道售价是多少、缴纳税费后的款项是多少,如果已经出售吕某1也没有收到吕某2给付自己该房屋出售后取得款项的三分之一。2019年8月吕某2未经吕某1同意,私自将上述房屋的门锁更换,且不给吕某1钥匙使得吕某1无法进入该房屋。吕某1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昌平区351房屋,吕某1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吕某2享有三分之二份额;昌平区534号房屋由吕某1继承;昌平区535号房屋由吕某2继承。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遗嘱》和《家庭协议书(遗嘱)》性质和效力;
2.遗产范围及遗产处理。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吕某1提交的《遗嘱》、《家庭协议书(遗嘱)》、吕某2写给吕xx的书信和两份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陈述、吕某2与吕某1的谈话录音及吕某2的书信等证据,可以证明《遗嘱》系由吕xx、俞某签署,并由吕某1和吕某2签字确认,因该遗嘱系打印件,且吕xx、俞某在遗嘱的首页中明确表明作废,故该《遗嘱》中涉及遗产分配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遗嘱》中涉及351房屋的产权确认的内容应系吕xx、俞某与吕某2的共同意思表示,该约定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吕某1与吕某2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吕xx、俞某虽在《遗嘱》中声明“此件作废”但对产权确认的内容不具有撤销的法律后果,故351房屋应属吕xx、俞某和吕某2共有,即吕xx、俞某份额为三分之二,吕某2份额为三分之一。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赠与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