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概况:
2017年起,A公司向B公司供货用于JK100项目。B公司已就货物质量问题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由于A公司已将货物全部提供,剩余10231243.1元B公司未支付。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人民币48354041.19元及利息。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涉案货物价格如何认定;
2.B公司应否支付剩余货款。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公司依约交付货物,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9626909.53加元未支付,B公司该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部分的货款9626909.53加元。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货款给付。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2.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