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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迟但到-六名被骗人的案件被刑事立案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7
浏览量:87

   

虽迟但到!六名被骗人的案件被刑事立案

 

 本案属于诈骗罪案件。在受害人到县级公安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被害人又将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上诉至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认为本案应该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在此基础上,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向县级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并经过了多方努力、检察院查阅案件材料并进行调查后,通知公安机关在申请监督期间对本案指控的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最终,公安机关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因分别向涉嫌犯罪的段某某购买生猪,因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与段某某有的是认识、有的是朋友关系,就相信了段某某的话,在没有交付生猪的情况下先行支付了购买生猪的款项。在购买了生猪以后段某某拒不交付生猪,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一直催促交付生猪、要求返还购买生猪的款项均无果。且拿了购买生猪的款项后即逃匿不知去向,受害人购买的生猪不仅没有拉来,还被段某某诈骗了共计购买生猪款项50余万元。由此引发了本案。本案中,段某某一开始就没有想要把生猪交付给各被害人,并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生猪款项,已涉嫌诈骗罪,给各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二、办案经过

20234月,受到诈骗的六人委托律师向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对段某某涉嫌诈骗进行控告,因段某某诈骗的案涉金额达到了50余万元,且在骗取了财产以后逃匿,已经达到了追究段某某涉嫌诈骗的刑事责任条件。2023413日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认为段某某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3511日,向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状,希望能依法追究段某某涉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退还侵占的财务50余万元。但是最终普洱市宁洱县人法院作出了(2023)云0821刑初XX 号裁定书,认为段某某侵占其财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缺乏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罪证,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后代理律师又向普洱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因公安局、人民法院均得不到案件的受理,202369日,又再次向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就宁洱县公安局2023413日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向宁洱县人民检察院请求立案监督并提交了相关申请及控告材料。宁洱县检察院在审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后,还分别亲自到了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的家中,分别为六个受害人一一做了笔录,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与调查,对每一个受害人的具体案情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最后宁洱县人检察院作出了宁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认为:宁洱县公安局已经于2023912日已经对段某某涉诈骗罪立案侦查。

2023912日至此,本案再历时五个月之久后,受到段某某诈骗的六名受害人员,终于等到了宁洱县公安局的立案侦查,六名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目前,案件正在宁洱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相信一定会在正义、公平公正的合法程序下得到保障和维护。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肃追究其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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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点评:

本案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要求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本案因公安机关最终立案侦查,被害人才拥有了救济途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四、相关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五、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控告不予立案怎么办

          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的报案凭证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出具报案回执,这是当事人报案的证明,应当保留。

          此外,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一般会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当事人后期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也应当予以保留。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寻求救济:

          第一,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第二,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经过复议,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因此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第四,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救济途径分别是公安机关自纠、上级公安机关纠错、检察机关监督及最后的救济程序,层层递进,因此当事人遇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的,应当按照以上顺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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