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家公司欠了债权人28万元,债权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败诉,被判偿还本息。后经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执行,仍然没有将债权执行到位,债权人无奈之下,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需要清查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四位股东都拒绝提供,互相推诿均不提供公司财务账本,此后,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因公司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缺失,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的事实。四被告系A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缺失,无法进行全面清算,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四被告对A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公司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缺失,无法进行全面清算,股东没有任何责任呢?
三、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中的“怠于履行义务”既包含履行清算义务,也包含清算外义务。而清算外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产、依法备置公司账册、妥善保管公司重要文件等。四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依法负有上述保管义务。本案中,根据中院的民事裁定书,管理人系因公司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缺失,而无法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故被告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