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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被扣50000元工程保证金,唐某先生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量:1645

【劳动争议】辞职被扣50000元工程保证金,唐某先生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原告经朋友介绍入职被告工程部,作为砖工工种的装修工人,后因原告工作能力突出,于同年12月10日被调岗为工程部项目经理,从事家庭装修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约定工资为提成制、无最低工资。按派发装修项目标的一定比例计发,以被告关联银行账户转账形式支付,每周六为发薪日,同时被告向原告收取50000元保证金


原告在职期间,由被告统筹协调,将接取的装修项目派发给原告在内的任意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工长,并指定其他员工作为项目监理或设计师,共同推动装修项目开展。


因原告表现优异,被授予金牌工长头衔。


2022年1月9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以罚款为由不予退还50000元工程保证金


基于本案争议,原告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该委出具的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因原告对前述裁决无法信服,为维护其个人合法劳动权益,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委托人诉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保证金5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



解决方案:


某事务所接受唐某先生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某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向其收取工程保证金的行为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公司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




办案结果:



开庭当天,经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当事人决定调解,由某代理律师协助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前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40000元


(2)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某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40000元工程保证金。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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