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倩律师亲办案例
某居委会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量:1591

一、案件概况:

  某厂系某居委会创办的集体企业,属于集体资产,后某居委会进行集体所有制改革,某居委会将某厂的厂房租赁给陈某,并将某厂转让给陈某所有,由其自主经营。双方约定资产转让费250517.57元,年租金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约定;

但某厂资产转让后,陈某仅向某居委会缴纳了资产转让金84517.57元,结欠166000元,年租金亦从1999年开始拖欠。经某居委会多次催缴,陈某始终拒不还款,2014年3月25日,某居委会组织了两委会议,决议将某居委会发放给陈某的全部补贴均用来抵扣陈某结欠某居委会的应收账款。经不断抵扣,截止至起诉之日,陈某仍结欠某居委会资产转让金145387元、租金98833.3元。现某居委会起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某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陈某是否结欠某居委会转让款及租金;

2.如有,某居委会主张转让款及租金,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及观点:

  根据居委会陈述,最后结欠的为2000年的租金,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付款的最后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则诉讼时效自2001年1月1日起计算,则诉讼时效至2002年12月31日届满,居委会主张由其工作人员一直进行催讨,对此陈不予认可,居委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某居委会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本案中尚不足以证明该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律后果,居委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两委决议并用陈的补贴抵扣相应欠款,无证据证明该决议已通知陈,且即使该决议已通知陈并经其同意,因该决议作出时,案涉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

、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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