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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在父母离婚时是否可协商解除?A1小姐是否有权继承C先生的遗产?

作者:任聪芬  更新时间 : 2023-12-05  浏览量:113

起因:A先生与B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A1小姐,A先生与B女士于1990年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生活,母亲再婚后随父亲生活……C先生与D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C1先生。C先生与D女士于1991年离婚,约定儿子随父亲生活。C先生与B女士于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的子女均未成年,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加房改购房一套。后C先生与B女士协议离婚,约定房产由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人民币45万自购住房居住。双方子女已经成年,离婚后各自由各自的子女赡养,不得要求对方的子女进行赡养。离婚后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十多年之后,C先生因病去世。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经过:本律师作为C1的委托代理人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将B女士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涉案房改房为C先生的遗产并由C1先生继承;判令B女士配合C1先生将涉案房产过户至C1先生名下。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C先生人事档案中子女一栏中载明养女:A1。后在法院的要求下将A1小姐追加为本案被告。本律师认为无论A1C先生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在她母亲与继父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离婚后各自由各自的子女赡养,不得要求对方的子女进行赡养,视为双方的继父女关系已经其母亲与继父离婚时已协商解除,且离婚后A1小姐与C先无任何往来,也未参加其殡葬事宜,故A1小姐无权继承C先生的遗产。法院认为:A1小姐与C先生的继父女关系自其母亲与继父离婚时解除,且此后一直于被继承人无来往来,故无权继承C先生的遗产。

结果:一审判决:案涉房改房归C先生的儿子C1先生所有,B女士配合C1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至C1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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