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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鉴定存在伪造和篡改,医院赔偿28万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3-12-04  浏览量:86

  【基本案情】

  4月30日,患者因意识不清4小时入XX医院ICU病房住院治疗,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史。入院患者浅昏迷,初步诊断为:脑梗塞、肺部感染、2型糖尿病、胸腔积液、低蛋白血症、冠心病、房颤、高血压3级。

  查肌钙蛋白0.42ng/ml,BNP 6240ng/L;白细胞11.70*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9%。血气分析均显示代谢性碱中毒。胸X片示:双肺炎症,双侧胸腔积液待排除。心电监护示:快速房颤,心率130-170次。5月9日,给予气管切开,吸痰,痰培养示:草绿色链球菌+粘膜奈瑟氏菌、肺炎克雷伯氏菌。

  5月26日19:00,因长时间未吸痰,气管套管内较多粘稠痰液堵塞,随之,心率降至38-42次/分。20:50,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22:40,经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分析】

  医方对脑梗死治疗不规范;未对急性心肌梗塞明确诊断,未按心衰及急性心梗规范治疗;医方未及时有效吸痰;未积极有效控制肺部感染,滥用抗生素。

  电子病历鉴定

  原告认为,被告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申请对其真实性和原始性进行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鉴定意见为:经电子病历文本比较,存在修改、删除、增加等内容,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余万元(非京标准)。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因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特别是在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均有陆续地病程记录、死亡记录等,并且存在修改、删除、增加等内容,因此,原告决定启动电子病历鉴定。因电子病历鉴定费用较高,大多六万起,根据鉴定的病历数量情况,费用有所增加,因此,作为原告应慎重选择。

  对于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法院认定不一。但大多数对鉴定为仅有修改时间,未保留修改痕迹(内容)的电子病历,法院往往不认定为伪造、篡改。像本案案例,计算机后台保留修改痕迹,且经电子病历文本比较,确实存在修改、删除、增加等内容,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

  目前,医院的网络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卫健委对电子病历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并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了分级评价,因此,也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避免因电子病历导致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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