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居委会与陈某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概况:
2017年11月1日,xx居委会与陈某某、张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某与张某某承租xx居委会的某家园31-1号房屋,用于经销,租赁面积164.5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的租金应于2018年最后一个月支付,陈某某与张某某目前仍拖欠2019年下半年租金27000元,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超过30日的,xx居委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违约方应按年租金30%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律师费,xx居委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应当由陈某某与张某某承担。陈某某租赁房屋后与张某某合作,目前涉案房屋由张某某占有使用,张某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对陈某某返还房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xx居委会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某将某家园31-1号返还给xx居委会;陈某某向xx居委会支付2019年下半年的租金27000元并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陈某某向xx居委会会支付违约金6200元、律师费3000元;张某某迁出某家园31-1号房屋,将房屋返还给xx居委会。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陈某某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2.xx居委会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陈某某与xx居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应在每个租赁期开始前30天以现金或现汇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每十二个月支付一次。律师在仔细询问了xx居委会与陈某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按照合同约定,陈某某应当于2018年年底交纳2019年的全年租金,但陈某某于2019年年初仅交纳了2019年上半年租金,之后再未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