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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功案例之王某某某与吴某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蒋艳超  更新时间:2023-12-02 19:44  浏览量:184

王某某某吴某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AAA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鄂BBB刑初AAA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311BB

某某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鄂BBB刑初AAA

公诉机关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2023年4月18日被抓获,同年4月19日被某某某XX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某某某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某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某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某某某市,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某某某市,住某某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23年4月12日被某某某XX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某某某XX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艳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利检刑诉【2023】VVVV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某吴某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某吴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某王某某某商量用电子设备和特制的扑克牌在赌场打“三公”作弊诈骗他人财物,吴某某某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某杨某某,两人听后表示同意,并商量由张某某某把特制的扑克牌放上赌场使用,王某某某在赌场用电子设备识别特制的扑克牌后给张某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某提示,张某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某根据王某某某的提示押注,赢钱后四人平分。商量好后,四人多次去土家牧业的休息室用电子设备和特制的扑克牌参与打“三公”赌博,期间,王某某某将电子设备带在身上,根据电子设备发出的信号给张某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某提示,三人根据王某某某的提示押注,通过该作弊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2万元。2022年12月25日,王某某某被参赌人员王某1、蒋某等人发现使用电子设备作弊,使用的电子设备被当场搜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某吴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考虑其家庭情况及马上退赃,希望从轻处理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家庭情况为上有老、下有小,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某王某某某商量用电子设备和特制的扑克牌在赌场打“三公”作弊诈骗他人财物,吴某某某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某杨某某,两人听后表示同意,并商量由张某某某把特制的扑克牌放上赌场使用,王某某某在赌场用电子设备识别特制的扑克牌后给张某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某提示,张某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某根据王某某某的提示押注,赢钱后四人平分。商量好后,四人多次去土家牧业的休息室用电子设备和特制的扑克牌参与打“三公”赌博,期间,王某某某将电子设备带在身上,根据电子设备发出的信号给张某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某提示,三人根据王某某某的提示押注,通过该作弊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2万元。2022年12月25日,王某某某被参赌人员王某1、蒋某等人发现使用电子设备作弊,使用的电子设备被当场搜出。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某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暂扣款票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谢某、张某1、龙某、吴某、蒋某、陈某、梅某、王某1、张某2、王某2、王某3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王某某某吴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某吴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某提出退赃,希望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某吴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依法追缴的本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综合被告人吴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某张某某某杨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杜某某

人民陪审员 夏某某

二〇二三年十一BB

法官助理 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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