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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延误治疗导致患者昏迷八个月后死亡,医院赔偿103万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4-03-01  浏览量:92

  案号:(2023)辽05民终757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5日9:20,患者王某某因意外从两米高房顶摔落、头部、胸部及右肩外伤3小时入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后有一过性昏迷。意识清,能正常沟通交流,头左颞顶部肿胀,压痛明显,鼻腔可见血性液流出。10:00头部CT示:左侧额颞顶可见高密度影,中线结构局中,无明显移位。入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脊液鼻漏;创伤性颅内积气?颅底骨折?头皮血肿;胸部挫伤;右肩挫伤肺挫伤?

  12:00左右,患者开始逐渐不交流,睡觉,逐渐嗜睡,15:06,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再次复查头部CT示:左侧额叶大面积血肿,血量约110毫升,脑疝。

  16:42,在全麻下行幕上开颅脑挫裂伤脑内血肿清除术+去颅骨骨瓣减压术,术中见“硬脑膜张力高,切开硬膜,见暗红色血性液涌出……,视野内广泛活动性出血……皮层下清创失活脑组织及混杂血肿约100毫升。术中出血约400毫升”。术后患者转入ICU,神志不清,呼吸机辅助通气,持续发热,给予脱水降颅压、抑酸、抗感染等治疗。

  4月6日,复查CT示:左额颞叶大面积出血,中线移位明显,脑疝形成。经神经外科医生会诊,考虑再次出血。家属经仔细协商决定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同日,患者经120转入X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患者深昏迷,左侧瞳孔散大,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

  14:30,在全麻下急行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血肿清除+骨窗扩大术。术后患者仍呈昏迷状态。后先后转入北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于12月30日死亡。

  【律师分析】

  1、在患者存在开放性大面积颅脑损伤,有伤后昏迷史,且意识逐渐下降,医生应高度注意,但仅嘱观察,未及时复查CT给予手术治疗,直至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后(颅内出血110ml)才行血肿清除术,严重延误治疗,错过最佳手术时机。

  2、患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脑脊液鼻漏、颅底骨折等,病情危重,而医方未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特别是意识和瞳孔的变化,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手术时机。

  3、医方手术操作不规范,止血不彻底,造成再次出血,形成脑疝。虽经外院二次开颅止血手术,但因颅内出血过多,脑疝时间长,手术后患者呈持续昏迷状态,最终死亡。

  4、在患者术后仍持续存在脑出血时,医方未积极复查CT,明确颅内出血及颅内压情况,并及时转院。患者的转院是家属联系的,此时患者的颅内出血已经很严重,导致再次手术时“左额颞部修补硬膜张力极高,脑组织膨出,高于骨缘约2cm”。

  5、颅内血肿清除术属于三级手术,而被告医院属于二级医院,手术医师仅有二级手术资质,违反《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的“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或有转院条件和转院时机而未行转上级医院,擅自实施手术,造成严重后果。

  【鉴定意见】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急诊手术适应证及手术时机把握欠妥,术前准备欠积极;开颅时间相对较迟;对再次脑疝的诊断、急救治疗以及会诊均没有实施,违反了相关科室诊疗规范等过错,与患方的损害后果存在次要至同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XX医院的过错比例为45%,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3万余元(非京标准)

  【原告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显失公平,而根据鉴定意见的过错分析及事实情况,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承担55%比例的过错责任。

  2、应当支持全额医疗费,并根据过错比例分担。

  3、其他费用计算过低。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上诉理由,结合手术医师无三级手术资质,综合判定按55%过错比例、支持全额医疗费等,改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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