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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致子宫修补以及肾造瘘,医方同等责任赔偿28万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3-12-01  浏览量:45

  【基本案情】

  4月19日21:20,患者XX因停经39+1周,规律腹痛4小时入住XX医院产科。入院后经阴道试产。

  4月19日22:00,给予分娩镇痛术。期间胎心监护示:基线变异较小,频繁晚期减速,胎心监护异常,宫口全开后,予手转胎头未能成功,再次手转胎头失败。考虑胎儿窘迫,手转胎头失败,于3:12行剖宫产术,术中见子宫下段切口裂伤,有活动性出血,遂行子宫修补术。术后患者出现左侧腰部胀痛,肌酐升高,超声示:双肾少量积水,左侧较著,左侧肾盂扩张,左侧输尿管全程扩张,不除外输尿管梗阻可能,转外院治疗,行左侧肾盂造瘘。目前患者存在子宫恢复不良情况。

  【律师分析】

  1、患者在分娩过程中,多次胎心监护示异常、宫内窘迫,有急诊剖宫产指征,仍嘱观察,坚持经阴分娩,延误治疗。

  2、由于医方怠于剖宫产,而致胎儿经两次手转胎头均不能产出的情况下,导致子宫收缩过强、时间过长,导致子宫裂伤、子宫修补术、术中大出血,存在重大过错。

  3、由于医方在分娩及围术期处置不当,分娩中上推胎头、剖宫产中子宫裂伤等感染高危因素存在,导致术后出现菌血症、脓毒血症、泌尿系感染致输尿管梗阻行肾造瘘术,过错明显、严重。

  4、患者术后出现输尿管梗阻,也与医方手术操作不当有关,在剖宫产术中损伤输尿管,导致患者输尿管梗阻、扩张,不得不行左肾造瘘术。

  【鉴定意见】

  1、患者具有剖宫产手术指征,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医方病程及产程记录分别记载向家属交待病情,但未见明确书面告知书,故认为医方存在未尽告知义务过错。

  2、医方在术中应谨慎操作,尽可能避免临近器官的损伤,故鉴定人认为医方术中操作存在未尽注意义务过错。

  结论:建议责任程度为次要到同等责任(原因力为30%~50%)。其致残程度分别十级、十级,其综合赔偿指数为15%。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为产科常见医疗纠纷,多因在生产中有剖宫产手术指征,而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出现胎儿窒息或产妇出现损害。经律师分析,本案可诉性很高,先与医院调解不成,遂转为诉讼,为当事人争取了较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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