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晓燕律师
卢晓燕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0-1145-5298

接听时间:00:00:00-24: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北京律师 > 朝阳区律师 > 卢晓燕律师 > 亲办案例

18岁少女脑血管瘤出血,没等来手术即命丧黄泉,医院赔偿51万元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3-12-01  浏览量:44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1日13:00左右,患者吴某因突发剧烈头痛伴头晕、呕吐、视物旋转入当地医院就诊,行CT及MRI示:小脑蚓部异常信号,血管瘤不除外。当日患者转入被告医院就诊,医院要求必须行两次核酸检测才能住院。7月22日,SWI显示:左侧小脑蚓部异常信号,可疑血管瘤,请结合MR其它检查。7月23日,诊断为脑出血,给予血凝酶等药物静脉输入。

  患者两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于7月24日入医方医院住院,诊断为小脑蚓部血管瘤。拟定于2020年07月29日手术,因患者手术当天来月经而暂停手术。而此时,患者头痛剧烈,伴有频繁呕吐。

  8月2日6:10,患者头痛更加剧烈伴频繁呕吐,病情恶化,期间没有大夫来病房看过病人,直至7:51才行CT示:脑出血,血肿最大截面约3.5×2.4cm。随即患者病情急剧加重,昏迷,于9:16急症行小脑血肿清除、血管畸形切除、去骨瓣减压术。

  患者术后呈昏迷状态,逐渐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于9月14日2:42死亡。

  律师过错分析:

  1、外院7月21日的CT显示有颅内出血,医方急诊处方诊断为“脑出血”,给予血凝酶等药物应用,对病情的严重情况进行了告知,而入院后医方病历中没有体现脑出血的记录,也没有按血管瘤出血的诊疗规范诊疗,导致再次出血,医方严重不负责任!

  2、患者诊断为颅内血管瘤,且有剧烈头痛、呕吐等症状,医方诊疗计划中有“头部CTA或者DSA检查,待结果明确后进一步对症治疗”,而医方没有行DSA进一步评估是否有颅内出血,或急诊手术,违反诊疗规范。

  3、因患者入院时已存在颅内出血,即使是新冠期间也属急诊手术,而不是医方所称的“非急症手术”。

  4、医方应当预见到患者月经期的影响,应当提前预判,并提前干预。

  5、8月2日患者突发病情变化,仍怠于检查、明确诊断,延误手术。

  6、《病程记录》并没有对患者每日头痛头晕、呕吐情况进行记录,且7月27日、28日、30日、31日患者头痛、呕吐剧烈,均没有记录病程记录,充分说明医方观察病情不到位。

  鉴定意见:

  医院在防范患者住院期间显著出血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1)患者已出现头痛头晕于2020-07-21即入被告医院急诊,临床已考虑患者微量出血并给予相应治疗,第3天(2020-07-24)收入院后记录其四肢肌力4级特点并拟择期手术治疗。但医院未能充分了解患者月经情况以致于出现因月经来潮而推迟手术,对本案不良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利影响。

  (2)患者小脑蚓部血管病变位置特殊,一旦发生显著出血即具有致命性,故医院在术前防范其显著出血应为首要任务。如在月经来潮后加用镇静药物、提高护理等级、加强告知卧床休息及保持大便通畅等注意事项,在防范显著出血方面均可具有积极意义。但也需要说明的,防范效果亦无法准确预估。

  (3)患者于2020-08-02晨突发头痛头晕(具体时间不详),可见6:10医嘱甘露醇及7:12地佐辛药物应用符合患者病情诊疗需要。结合患者病史、再次突发头痛特点,应高度考虑显著出血的病情特点,在给予药物应用同时具有尽早行CT检查明确病情的必要性。送检医嘱显示于突然发病后1小时余(7:20)医嘱颅脑CT并于7:45之后进行检查(CT 片显示检查时间7:51),于近8:30(发病后2小时余)入手术室前(8:20)患者已血氧明显下降需给予紧急气管插管。上述医院在针对患者病情特点突发病情变化后的诊治及时性方面存在欠缺。

  综上所述,XX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给予患者的临床诊断、治疗方案符合临床诊疗要求,但在防范显著出血方面存在不足,同时在突发病情变化后的诊治及时性方面也存在欠缺。以上说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住院期间血管畸形显著出血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同等原因。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承担45%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1万余元(河北标准)。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颅内血管瘤破裂出血应首选手术治疗,若出血量较大,则应急症手术,而患者入院时存在颅内出血,且有剧烈头痛、呕吐等症状,医院未进一步评估患者情况,而选择择期手术。且患者为年轻女性,医院未考虑月经来潮的可能,给予预案,推迟月经来潮,导致患者手术当天因月经推迟手术,致患者病情加重死亡。本案例也提醒各位医护人员,在接诊年轻女性患者时,应当全面了解患者经期时间、周期等情况,避免意外发生。


以上内容由卢晓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卢晓燕律师咨询。

卢晓燕律师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手  机:150-1145-529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0:00:00-2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