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一、案件概况:
2018年1月26日20时许,于某与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xx停车场出口处发生口角,刘某将于某的眼部打伤,于某先后前往整形医院、x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睑皮肤瘢痕等。于某在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住院治疗6天,后经手术治疗,现遗留了复视等后遗症,视力下降明显,并严重干扰了于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此次伤害的发生给于某的身体造成了较大的损伤,对于某的就业和工作造成了影响。伤害发生后,刘某未对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诉至本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刘某赔偿于某医疗费3022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800元,共计36922.92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刘某是否应向于某赔偿;
2.于某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刘某将于某殴打致伤,其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律师在仔细询问了于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刘某应向于某赔偿的费用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