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A公司、B公司、C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案件概况:
2020年11月4日12时30分,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与xx路交叉口,与由东向南转弯的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出现后经交警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出现后王某住院治疗,张某仅给付部分赔偿。另A公司系肇事车辆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B公司、C公司分别系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其应当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0,377元;C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5,472.12元;原告王某返还被告张某垫付款5,514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王某应否返还张某垫付的医药治疗费永;
2.A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经交警队对事故认定张某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已在B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C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王某与张某、A公司、B公司、C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B公司与C公司向王某赔偿的具体金额。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