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倩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与田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量:102

一、案件概况:

  2020年4月份,刘某经人介绍到xx项目从事工作。工作期间,由于田某的技术员提供的凳子摇晃不稳,导致刘某从凳子上摔下,直接摔到露天的地下室里,经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刘某受伤后,田某也给予了积极配合治疗,先后也支付了大额的治疗费用。现刘某仍需康复治疗。为承揽此项目,田某借用了A公司的资质,承包了B公司的劳务分包项目,缺乏安全设施,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刘某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30000元;被告A公司、田某、滕某、刘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32971元。

、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刘某的治疗费用由谁承担赔偿义务;

2.田某、滕某、刘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及观点:

   因B公司在C公司分别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公司应在被保险人限额为600000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限额为30000元的附加伤害医疗保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刘田某、滕、刘某某A公司B公司C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刘某的损失由C公司承担赔偿义务,A公司、田某、滕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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