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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鹏律师亲办案例
明伦经典案例——“无解”的案子“半圆满”的解决了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量:373

案件接待


2022年3月18日,我接待了一对年轻夫妇。


初次见面,看到一对年轻的夫妇带着几包行李,揣着两个手提袋,紧张的端坐着,但是他们表达欲望很强,自我介绍说他们来自广东,来苏是因为苏州公安与他们联系需要做笔录,声称他们“收养”了一个小孩,给了对方父母一些奶粉钱......


听到此处我打断了他们,接过他们手上的文书,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医疗诊断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中涉嫌的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医疗诊断书的诊断结果是染色体异常、子宫幼稚,我按照自己的方式一问一答,还原了基本事实,得知她们所谓的“收养”,其实是花了9万元买了一个孩子。


很显然,夫妻双方对于收买孩子的行为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出卖孩子的人系亲生父母,亲生父母自愿卖,“收养”父母同意买,这就是合法的收养。我与马律师释法后,他们明显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依然觉得自己冤枉。


范某向我哭诉“我只是想做个母亲,有个完整的家庭,我有什么错呢?”


我保持冷静,理智的回复她“同为女性,你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是根据你们的行为来看,确实违法了,通俗点说一个出卖孩子,一个出钱购买孩子,这两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


范某:“朱律师,这种事在农村很常见,很多都是养不起送养,再找人收养,她(李某)问我要钱,一开始我们也觉得不合适,后来想一想觉得她怀孕、生产期间很辛苦,给她一些补偿也合理。”


我:“不是这样的,你想的太简单了,儿童的人身是不受买卖的,人本身就不是一个商品。”


范某:“那严重吗?法律怎么规定的,我们会怎么处理?孩子怎么办?”


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范某:“朱律师,你帮帮我,我只是想有个完整的家庭,想有个孩子,我身体不允许,别人又不想要,那给别人一些补偿也是应该的,我不知道这是犯法的。”


我:“我明天去找一下承办警官,了解案情后再跟你详谈。”


范某夫妇办完委托后,就找地方住下来了。


联系承办民警,沟通案情,申请撤案


办理委托手续次日,我与承办公安取得联系,了解到本案涉案的一共四人,孩子的生母李某及其丈夫孔某、我的当事人范某及其丈夫黄某,李某夫妇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范某夫妇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因为本案当事人已是取保在外的状态,我们能争取的就是与公安沟通是否可以在取保候审期间撤销案件,与承办民警几番沟通后,预测本案还是要移交检察院审查是否起诉,本案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后,我告知范某夫妇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随传随到,不能处于无法联络的状态。之后就让他们先行返回老家,有情况我会与他们线上联系,他们表示感谢后,启程返回广东。


本案依法应当在2022年3月23日之前移交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疫情,本案申请延期三个月,直至6月20日,本案正式移送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全面阅卷后与检察官联系,申请不予起诉


2022年6月21日,我联系检察院阅卷,阅看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后,还原本案的基本事实:


范某读中学时,身体一直处于未发育的状态,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染色体异常,子宫未发育,医学诊断无法受孕。与黄先生结婚后,一直想要个孩子的她于 2020年下半年,在网上认识了已有数月身孕的李某,李某声称家中已有三个孩子,无法负担未出生的男婴,希望待其生产后,范某出资9万元购买这个孩子,范某夫妇商量后决定“收养”这个孩子。


2020年12月李某夫妇前往广东与范某夫妇汇合,并在范某夫妇的安排下入住公寓待产,范某夫妇承担了李某生产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日常开销。2021年1月,在范某夫妇的陪同下,李某夫妇前往广东某市妇幼保健院生产,办理好出生证明后,范某夫妇向李某转账9万元,李某夫妇拿到钱之后把孩子交由范某夫妇,匆忙返回老家。


2021年3月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讯问,李某陈述自己曾与齐某婚外情,其不确定孩子的生父,后经鉴定,范某夫妇“收养”的男婴并非李某夫妇所生,而是李某与齐某婚外情生下的孩子。孩子自2021年1月一直由范某夫妇照顾。


案件了解至此,本案撇开孩子生母李某夫妇不谈,在法律层面上能确定是我的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违反我国刑法强制性规定,但本案太特殊了,贩卖孩子的是亲生母亲,孩子又不是亲生母亲在婚内所生,且无人、无机构可以抚养这个孩子,感慨这个孩子身世可怜的同时,我前往检察院查询具体的承办检察官。


查询到承办检察官后,第一时间与龚检察官取得联系,还好,本案承办龚检是一位非常有耐心的女检察官,在查询本案的检察官时,我还抱有一丝窃喜,还好是个女检察官。虽然就法律层面上来讲,我的当事人确实违反刑法的规定了,但是情感上来讲本案的承办人是女性,更能与我的当事人情感共鸣一些,也便于我女性视角沟通案情。


在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后,2022年6月22日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代理手续、《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检索到数个检察院作出的与本案相类似案件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案例,书面表达了作为范某的辩护人,在法律上、情感上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检察官采纳意见,对范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2022年6月20日到2023年6月20期间,我与龚检通过电话联系多次,表达了我们想要争取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以及孩子的处置问题,本案案情特殊,在苏州算是首例,从前期的无法确定到后期的逐级报批、请示,本案在临近到期之前能确定的是大概率可以得到一个不起诉的决定,我喜不自胜。


在没有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前,我只能向当事人透露不起诉的可能性,当事人表示感谢之余,多次询问我关于孩子后续的处置问题,虽然本案孩子的处置并不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范畴之内,但是本案不管结果如何,孩子的去向都是无法逃避的话题,这个问题不论对于我还是检察官都无解,孩子不属于可送养的情况,养母范某不符合收养条件,福利院不接收这种生父母健在的孩子。


检察官认为孩子应当交由亲生母亲李某抚养,但生母李某多次表示自己及亲戚均无法负担小孩,李某父母双亡,直至案发时,李某有三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有一个男孩,由前夫抚养,与第二任丈夫有一儿一女,均由前夫抚养,与第三任丈夫,也就是现任丈夫孔某的两个儿子以及现任丈夫与前妻的孩子均在老家由孔某父母抚养,孩子的亲生父亲有家庭,且其并不涉案,拒绝沟通。


我与检察官讲述亲生父母均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也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检察官表示法律赋予了孩子的亲生父母法定监护权,如果他们不愿意抚养,就是遗弃。那遗弃的过程中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啊!我这样回应。检察官反问我,违法行为怎么能合法化?我无法回应,他们的行为确实违法,这是不争的事实。


我将检察官的意见反馈给范某,她反应激烈,说没有孩子她就没有了活着的意义,向我哭诉孩子对她来说比自己的命还重要,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两年五个月的相处,她早就对小孩视如己出,并给我发送了孩子从小到大的照片及视频,孩子的笑脸是不会骗人的,他过得不错,我看得出。我克制自己的感情,还是理性的告诉范某孩子去向的可能性,让她做好心理准备。


一边是没有血缘关系、不具备抚养资格的养父母优渥的家庭条件、健全的家庭环境,并承诺以命护孩子周全,一边是生父母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拒绝沟通、拒绝抚养,孩子的去向陷入两难的境地。龚检要求范某夫妇把孩子带到检察院,具体情况再议。


收到《不予起诉决定书》,孩子也未带走


2023年6月20日,苏州瓢泼大雨,这天气真应景。我怀着忐忑的心情陪同范某夫妇一家三口前往检察院,第一次见到孩子,白白净净,被范某夫妇照看的很好,干净、乖巧。


检察官面对范某夫妇继续抚养孩子坚决无计可施,总不能在检察院上演一出“母子分别”的大戏。检察官看了孩子的成长轨迹,看了孩子开心的样子,也告知了范某夫妇继续抚养孩子会遇到的户口、就学问题,但这都无法改变范某夫妇继续抚养孩子的决心。


范某夫妇做完笔录后,检察官通知明天再来一趟。次日我陪同范某一家三口再次前往检察院,拿到了我心心念念了一年的《不予起诉决定书》,刑事案件总算终结,检察官交代范某夫妇定期向其发送孩子的生活照,听到这话我心里悬着的石头也算终于落地了,我心想:至少孩子是可以被带走的。


我交代当事人好好照看小孩,并给他们一家三口拍了一张全家福,本案算是“半圆满”的结束了,之所以是“半圆满”,是因为孩子的合法化依然没有解决,我知道也无法解决,可目前来说,孩子正在一个有爱的家庭下长大,我祝福这个孩子,鹏程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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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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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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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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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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