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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经典案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手段的认定问题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量:111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号


上海市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夺罪


3、当事人:


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某局


公诉人:上海市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


基本案情


姚某于2020年7月30日至上海某地,趁被害人潘某(女,51岁)不备之际,从其背后拉扯背包(内有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1部等物),遭潘某强烈反抗。被告人姚某夺包未果遂弃包逃离,造成潘某倒地受伤。


经鉴定,涉案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08元;被害人潘某构成轻微伤。


案件焦点


姚某所采用的“夺包”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


各方意见


1、公安机关认为:


姚某在路口以索取财务为目的,强行拉拽受害人潘某,导致受害人潘某轻微伤,属于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以姚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2、检察院意见:


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审查逮捕时将姚某的抢劫罪变更为抢夺罪。


3、法院意见:


姚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律师办案要点


 1、会见


本律师作为姚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仔细询问事情经过。包括姚某的犯罪动机,事发地周边环境(包括路口特征、植被、天气情况、摄像头情况、受害人体貌特征等情况)尤其关注姚某具体的行为内容,了解到姚某并未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反抗夺取财物的行为。这一事实对于案件定性至关重要。


2、把握时机敢于提出问题


(1)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第一时间提交委托手续,查询到承办检察官,仔细的梳理案件事实,再次会见姚某核实案件情况。同时检索相关案例,确定了抢劫罪变更抢夺罪的辩护思路,并就该意见与检察官充分沟通,要求其补充调取对姚建宇有利的监控视频。经过数次的沟通,并提交相关案例,听取受害人意见,最终成功在审查逮捕阶段,将姚某涉嫌的抢劫罪罪名变更为抢夺罪,进而使姚某的法定刑期从三年以上变更到三年以下。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过仔细的阅卷,验证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案件的判断。了解到本案中,姚某并未实际取得他人财物,属于未遂,受害人潘某仅仅是轻微伤,建议家属及时对潘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最终在律师见证下姚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姚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


本案中,姚某仅实施了拖拽包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要求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压迫行为,本案中姚某供述、现场监控、受害人伤情,均能证明姚某并未对人使用暴力。因此最终定性为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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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政鹏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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