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经辩护无罪
作者:何文真 更新时间 : 2023-12-12 浏览量:64
起因:
C某多次向L某讨要拖欠的货款,L某对此不满,喝醉酒后深夜驾驶车辆来到C某家门口,强行掀开房门非法入侵住宅,并对C某实施殴打。C某家人报警维权,当地巡警接案处置,多名执法人员合力将抗拒执法的L某制服带走。后L某报案称C某将腿部打骨折,该伤经鉴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对C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阅卷,认为起诉书指控事实根本错误,C某没有对L某经鉴定为轻伤身体部位实施殴打行为,L某的轻伤结果与C某还击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L某受伤部位系其抗拒执法,巡特警因其继续抗拒执法而对其采取强制约束所致,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证明。从定罪证据来看,指控所依据的有罪证据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结果:
在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后,当事人继续委托申诉,在长达六年时间里历经县、市、省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发回重审)……直至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终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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