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刘某受陈某雇佣到A公司承接的位于 xx垦造工程工地做工,2019年4月24日上午在工地做工时,被工地上的挖机压伤,致右小腿及右足背部受伤,即被送到 B地骨伤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伤势为:1、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压缩性骨折;2、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刘某在 B地骨伤科医院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去医疗费用67377.06元。刘某认为,刘某是受陈某所请到A公司的工地上做工,与陈某、A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做工过程中受伤,A公司与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事项双方多次协商未成,为此,刘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104406.35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应否向刘某赔偿;
2.陈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刘某在A公司承接的工地上从事水渠建设工作,刘某与A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刘某与A公司、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刘某在工地上作业时受伤,且刘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故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