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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肖某与xx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量:177

一、案件概况:

   纪某与肖某女儿纪xx因不能排出大小便于2019年11月19日到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就医,医院以“1.全心衰甲状腺功能减退性心脏病?2.泌尿道感染3.甲状腺功能减退?4.股骨头坏死”收入住院,住院医治7天无效,家属要求转院,出院诊断:1.全心衰甲状腺功能减退性心脏病2.泌尿道感染3.甲状腺功能减退4.股骨头坏死5.肾功能不全6.不明原因贫血。2019年11月27日纪某由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转入xx中心医院,因患者病情复杂,且存在肠梗阻,2019年11月28日转至xx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主要诊断:急性完全性肠梗阻,其他诊断:甲状腺功能减退。因肠梗阻手术不能,纪xx于2019年11月30日晚出院,于2019年12月2日死亡。由于xx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未能及时准确对患者进行检查和采取有效的治疗,导致纪xx死亡,xx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存在过错,故纪某与肖某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xx附属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纪某、肖某医疗费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143.5元、死亡赔偿金83760元、丧葬费477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500元;被告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纪某、肖某医疗费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xx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应否向纪某与肖某进行赔偿;

2.xx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律师分析及观点:

   经鉴定,肖xx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在各自的诊治过程中均存在过错行为,且均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二者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同一损害后果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纪、肖xx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xx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xx第二人民医院应当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在各自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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