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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李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量:303

一、案件概况:

  2020年12月9日12时47分许,在齐村镇和平村至xx路段处,李某驾驶牛电牌电动三轮车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韩某驾驶的青岛国防牌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其左臂与肋骨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0天,并进行了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正中神经探查松解修复术,后期还需进行内固定钢板取出术,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韩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赔付原告韩某各项损失共计75751.73元。

、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李某与韩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界定;

2.韩某的损失费,李某应否承担。

、律师分析及观点:

   韩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分析后,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韩某与李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

、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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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倩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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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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