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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在病历上的陌生字迹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23-11-21  浏览量:118

  世界上最难过的事情莫如白发人送黑发人,最遗憾的事情也要算是未见到自己的孩子成家立业。本案的四个当事人,就是这样一群伤心人,因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父母失去了儿子、妻子失去了丈夫、女儿失去了父亲。

  公先生1月4日因右下肺心鳞癌入住被告医院进行放疗治疗,122日出现进食饮水呛咳,检查提示食管瘘,患者在置入食管支架后出院,前往其他医院进行针对性治疗,523日去世。对于这类患者死亡的案件,往往需要病理死亡报告、尸检报告等作为认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这一类的资料,在第一次审理中更是因为死亡原因、被告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无法确定,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上诉后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公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女儿找到了朗慧律所的韩律师,希望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韩律师在仔细研读公先生的病历,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司法鉴定申请的事项存在问题,故而在重新鉴定申请中提出,除鉴定食管气管与放射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常规鉴定内容之外,另辟蹊径的提出对被告的全称病例真实性存在异议。鉴定结果不出所料,鉴定结果指出难以排出被鉴定人食管气管瘘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放射线的治疗方案可使正常组织和细胞遭受损伤和损坏,而食管气管瘘后因肺部异物导致肺炎,对于公先生而言有一定凶险性。虽然受送材料有限导致无法明确食管气管瘘和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但是查明被告在住院病历当中存在非公先生所签名,导致患者和家属丧失了知情权和选择的权利。基于以上的理由,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60%的责任,支付公先生家人赔偿金488,934.86元。

对于病理分析需要非常专业的医学司法鉴定,我们作为当事人或者家属,怎么样发现病历中的问题呢?结合本案来看,病历的问题就出现在签字上。在治疗过程当中,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需要患者本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具体而言包括病史记录、病患沟通记录、治疗知情同意书等。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研读相关文件并签字,防止在出现问题后维权困难。如若权利受到损害,也能够迅速找到问题关键,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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