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从2016年开始,陈某向A公司承包的南站工程提供溪坑石、景观石施工,工程总价为43600元。陈某与A公司多次协商,在2020年陈某向其发律师函催讨工程款无果,故陈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涉案南站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已经付清;
2.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根据大东江工程和南站工程的合计工程款以及A公司的付款流水,A公司已经付清所有该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陈某与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陈某的诉求与事实不符,存在争议,应予以驳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