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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A公司第三人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量:194

毕某与A公司、第三人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概况:

    2020年9月26日,毕某某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承接A公司xx等续建工程。因A公司不能足额支付进度款,A公司和毕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2020年12月27日,信和公司根据A公司和毕某某的委托,对案涉工程总造价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1421707.9元。A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72950元,尚欠工程款为1079166元。2021年3月1日毕某某已将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给毕某,因此毕某有权向A公司主张相应债权。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A公司向原告毕某给付605216.05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毕某是否可以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

2.毕某某承建的案涉工程总价款为多少;

3.A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为多少。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毕某某无案涉工程施工资质,其与A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但毕某某实际承建案涉工程,且案涉工程已交付A公司,有权主张工程价款。毕某某向毕某让与工程款,该债权转让有效,毕某可以其受让的债权为限向A公司主张权利。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毕某与A公司、第三人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毕某某与毕某将债权转让合法有效,A公司应向毕某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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