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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量:239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其私自出售房屋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1333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亲姐妹关系,父亲为周父,母亲为周母1996年北京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周父周母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将一号的两间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为:周母周父、原告、被告,将上述被安置人安置到位于某室的三间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告认为其作为拆迁安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拆迁利益。

2021年底,被告私自将涉案房屋出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满24岁且未婚的,需要单独安置,原告、被告均符合该条件,故原告、被告各分得涉案房屋一室,二人的父母共分得一室。涉案房屋出售价款为940万元,原告是拆迁安置人员之一,故主张出售房款的三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不应补偿原告。

 

法院查明

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周某刚周某慧、原告、被告、周某涛

1996年11月21日,C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与周父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甲方因建设需要对乙方使用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乙方住址一号,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2间,有正式户口5人,应安置人口4,分别是:户主周母、之夫周父、之女原告、之女被告;临时过渡期满后安置到某房屋3间。

同日,C公司作为甲方,与周父作为乙方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按甲方售房价购买某室楼房1套,预付房价款66990元。

2002年3月,涉案房屋登记在周父名下。

周母2005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周父2016年12月6日死亡。

2017年4月6日,周某刚周某慧、原告、周某涛在手写条上签字:父亲周父名下遗产涉案房屋一处,我们兄妹几人自愿放弃继承。给妹妹周某君一人所有。

2017年4月26日,原告、被告与周某刚周某慧周某涛前往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财产继承权公证,周某刚周某慧、原告、周某涛均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2017年5月8日,北京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明涉案房屋由被告继承。2017年5月18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2021年12月1日,涉案房屋因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宋某名下,原告与被告均认可被告以940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宋某

原告自认其目前居住在丰台区的一处公租房。

原告主张其与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前提是为了照顾被告,便于被告出租涉案房屋补贴生活,与被告说好对涉案房屋只租不卖,但未就此提供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对涉案房屋依法处分。原告系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享有被安置利益,但在涉案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原告已承诺放弃继承权,即意为放弃未来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涉案房屋遂由被告单独继承,且原告自认目前在丰台区有公租房可供居住,亦无特别保护原告居住利益的必要;

原告称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约定被告不能出售涉案房屋,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被告出售涉案房屋侵害其利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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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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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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