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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琴与天津市某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王晓冬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2-20 14:48 浏览量:25

  袁某琴与天津市某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104民初1266号

  原告:袁某琴,女,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梁,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某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苏堤南路**。

  法定代表人:闫芳,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女,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敏,女,妇产科主任。

  原告袁某琴与被告天津市某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袁某琴于2019年9月12日以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较长,等待鉴定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琴负担。

  审 判 长: 张 瑞

  人民陪审员: 孙兰菊

  人民陪审员: 曹睿硕

  二O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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