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晓冬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2-20 14:48 浏览量:25
袁某琴与天津市某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104民初1266号
原告:袁某琴,女,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梁,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某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苏堤南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芳,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荣,女,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敏,女,妇产科主任。
原告袁某琴与被告天津市某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袁某琴于2019年9月12日以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较长,等待鉴定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琴负担。
审 判 长: 张 瑞
人民陪审员: 孙兰菊
人民陪审员: 曹睿硕
二O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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