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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来源:刘蕴增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量:333

一、案情简介:

2021年末,被告人乔某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取得了案涉林地的使用权后,在未经相关部门占地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份在上述所租地块开采铁矿石,并于2022年5月乔某开始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因此,于2022年7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后于2023年7月被某检察院起诉法院;在此期间,2023年9月,乔某又被该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指控:经测绘,乔某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50.32亩,其中农用地面积41.26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2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刑6个月、罚金15万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乔某应缴纳恢复林地植被费用30.4208万元、及2万元评估费。

在该案起诉到法院后距开庭一周前,因对原有律师不满意,乔某慕名找到本律师作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实现对乔某减少刑期、减少赔偿数额的目标,立即开展工作,连夜调取了案卷、相关书证进行阅卷,首先弄清了上述基本案情,其次展开了取证工作:到有关部门调取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法院调取了其他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拟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庭;再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后拟定辩护方案、撰写辩护词。紧锣密鼓做完上述工作后,迎来了开庭时间庭审中,本律师向法院提出,之前已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过曹某非法占地5.4亩、王某非法占地5.7亩,该两个地块均在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应该予以去除;此外,案涉地块范围内,还有9亩多的采矿地块,不属于农用地,也应在被指控的犯罪面积中予以去除,并且本律师将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了法庭,鉴于出现新证据,法庭第一次庭审后宣布休庭、择期另行开庭,然后法院委托相关测绘部门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中的案涉地块的坐标点与本案起诉书中的土地坐标点进行对比,最后测绘结果确定了上述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案涉地块与起诉书中的指控地块重合。所以,在第二次庭审中,围绕“是否应将以上其他人的采矿面积从起诉书指控的案涉地块面积中去除”,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与刑事方面相适应,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因去除其他采矿面积后,刑事犯罪面积已经减少,以之前刑事犯罪面积为依据的原有评估鉴定意见已不准确,并且原有评估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程序错误,故本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重新评估鉴定的申请,最后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重新委托相关部门作了新的评估鉴定意见。

二次庭审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意见,判决乔某拘役5个月、罚金9万元、民事赔偿5万元,比之前起诉书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刑期或数额方面大幅度减少,委托人乔某表示非常满意。

二、承办律师点评:

1、立即投入工作,通过延长每天的工作时间,变相延长开庭前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律师接到委托时距开庭时间已不足7天,之后本律师连夜展开工作,首先要阅卷、阅读其他证据、询问知情人,以尽快了解相关案情,之后针对案件薄弱点展开取证工作,再之后与法院、检察院沟通,通过紧张、连续的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达到12-14个小时,变相的延长了开庭前的准备时间,使得准备工作变得充分许多。2、尽最大可能熟悉掌握案情,力求随机应变。本案庭审中,无论刑事部分,还是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指控(请求)均发生变更,并且出现了数份新证据,导致之前准备的辩护(代理)方案有部分不能使用,本律师基于对案情的掌握,随机应变,及时调整方案,才取得了法庭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律师建议:1、律师不仅要详细了解案件进展,更要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知识的掌握,从根源上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2、律师也要注意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良好的交流有利于法官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也能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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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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