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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与何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案

作者:邓飞娜  更新时间 : 2023-11-10  浏览量:2336

律师观点:婚约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应包括双方家庭的其他成员,都是利害关系人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份,陈某男与何某女相识,并开始恋爱。2017年12月份,陈某父、陈某男的母亲与何某女、何某女的父亲商谈了彩礼事宜,并在举办婚礼前陆续向被告支付彩礼8万元。2018年2月份,陈某男与何某女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2018年2月份举行婚礼后,陈某男与被告何某女就开始在成都租房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4月份,原告陈某男由于工作原因到外地工作与何某女开始分居。2020年1月份陈某男又回到了成都,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0年11月份,原告陈某男出差回来后,发现何某女已经收拾自己的物品搬离了共同居住的房屋,陈某男多次与何某女联系,希望能够和好,何某女以性格不和为由拒绝。

双方分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退还彩礼的事宜,何某女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

本所邓飞娜律师接受原告陈某男的委托后,法律分析和案件思路

1、虽然是婚约的当事人双方,但原告家庭给付被告家的彩礼,是基于婚约当事人的双方,且何某女与何某女的父亲均收到了相应的彩礼。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涉及到双方家庭之间往来,对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应包括双方家庭的其他成员,都是利害关系人。因此陈某男、陈某男的父亲与母亲都应是本案的原告,何某女及何某女的父亲是被案的被告,主体适格。

  2、由于案涉的8万元彩礼,有2万元是陈某男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何某女的父亲,本律师收集和梳理了何某女与陈某男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何某女与陈某男母亲的聊天记录。

3、男女举行婚礼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婚约解除男方没有过错,被告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全部彩礼8万元。

案件诉到法院后,被告的律师辩称:三原告并没有支付给二被告彩礼,不认可聊天记录的身份是本案的原、被告。

本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并登陆原告的微信,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陈某男“彩礼怎么退”何某女“你们给了我们好多彩礼,具体好多彩礼,你跟我爸谈”,陈某男“我们给的彩礼是8万元”,又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向银行调取了转帐明细,微信转帐电子账单等证据证明给付了8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确认了陈某男与何某女于2017年8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11月30日结束同居生活。认为,陈某男的父亲、母亲以不同方式支付了彩礼,何某女的父亲是彩礼的实际接收者,原、被告主体适格。

法院酌定二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后原告、与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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