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贾某某是在校大学生,上网时发现有人找买卖银行卡兼职,因为大学生开销高,他想赚一点外快,所以和上家联系进行买卖银行卡,根据上家要求,其办理了四张手机卡以及相应的银行卡、U盾,成套卖给上家。经查,四张银行卡合计支付结算金额达303320元人民币,其中一张卡被诈骗团伙用来转移资金,被害人损失30万元人民币。该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贾某某的家长认为如果孩子留有案底一辈子就毁了,于是经过多方打听,联系到我们。叶斌主任也想拯救误入歧途的贾某某,亲自与贾某某会谈后,决定接受其委托,最终成功为其贾某某争取到起诉决定书!
案例分析:
在接受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为拯救人生刚起步的贾某某,在叶斌主任的组织下,多位资深刑事律师对案情进行研讨,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梳理辩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贾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贾某某能否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对该案争议焦点作出明确回答,成为辩护意见核心观点:
第一点,贾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根据贾某某提供的其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上家告知贾某某用于刷单,但是刷单行为本身可能是经营行为,并不能推定贾某某明知上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不属于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贾某某将银行卡和电话卡一并交给上家后,根本不会接收到异常大额转账提醒,贾某某亦不属于事中承继的帮助犯。
第二点,贾某某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案例结果: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贾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该判决结果,对于贾某某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