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立遗嘱人金某英与邢某犊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女,分别是金某平与金某建。金某英与邢某犊于1960年离婚。金某英于2005年12月29日死亡,其父母早于其去世。金某平于2021年4月10日死亡。金某平与刘某远系夫妻关系,生育女儿刘某。金某英于2002年10月8日与单位签订 《房屋买卖契约》,案涉房屋52.3平方米,购房款由金某建一次性缴清,房屋登记在金某英名下。金某英在生前请了两位邻居和律师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以打印遗嘱的形式立下了遗嘱,在自己百年后,案涉房屋送给小女儿金某建,由她继承。该遗嘱正文部分为打印,落款处立遗嘱人签名为手写、手印,见证人签名均为手写,日期部分年月系打印,日系手写。上诉人刘某远、刘某不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案涉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案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被上诉人金某建(我方当事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某英2003年3月6日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实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订立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合法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的。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各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可以找到相关内容进行了解,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本案中,我作为金某建的一审、二审的代理律师,维护了当事人金某建的合法权益,金某建对我的专业程度给予高度的认可和评价,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